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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购买美国土地的条件

- 杰西.K 编写 于2013年 六月 

 

 

为了能增加政府从土地出售中所获得的收入,美国国会于1796年制定了新的土地法,规定每英亩的最低地价为2美元,最小的售地数还是640英亩,也没有最大售地数的规定。但是,它的付款方式发生了改变,购地者在30天内付清购地款项的二分之一后,其余的一半在年内付清即可。虽然有了这种变相的贷款,但是土地的销售量并没有出现令人惊奇的变化,相反,它甚至是令人失望的,1800年,政府出售的土地只有67000英亩。 这种不合时宜的政策注定不会存在太久,1800年,新的土地法《哈里森土地法》获得通过。虽然最低地价还是原来的每英亩2美元,但是其规定的最小售地数较以前降低了,只要购买320英亩就可以了。而且,其规定的购地款项支付较1796年的土地法更宽松,购地者首次只要在30天内支付购地款项的四分之一即可,其余的可在接下来的3年内付清。为了更好地管理土地出售这类事宜,1812年,联邦政府设立了全国土地总办公室,专职管理土地的测量和出售。新土地法通过后,其对土地出售的推动作用很快就显示出来,到1818年,政府共出售了350万英亩土地。 


在随后几十年中,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几个土地法令,虽然取消了对购地者的信贷支持,但是每英亩的最低地价降低了,只要1.25美元,而且,所要求的最小购地数先是减至80英亩,后来减至40英亩。一般来说,土地要在政府测量后才能出卖,但是,一些急于得到土地的拓荒者,往往抢在政府进行土地测量之前,将一些好的地段占据。这令政府处于两难的境地,一方面,这些人的行为增加了土地的价值,但另一方面,如果纵容他们的这种行为,则会使那些按规则行事的人得不到好土地。最终,国会承认了这种权力,于1830年通过了一项有限先买权条例,允许擅自占地者最多购买160英亩土地。1841年,《公地优先购买权总法》获得通过,规定在拍卖土地之前,拓荒者对他使用的土地可以优先买进,每英亩的价格为1.25美元,最少要买40英亩,最多可以买160英亩。 此外,为了处理那些价值低于最低地价、又为私人地产所包围的土地,国会于1854年通过了《等级法》,规定公共土地过了十年未能售出的,可按每英亩1美元购买,未售出的时间越长,价格就越低,30年后,就按每英亩12.5美分的低价出售。这些法令对土地市场的刺激是惊人的,19世纪50年代,联邦政府出售了将近5000万英亩的土地,面积相当于1个半纽约州。 


对美国的土地市场影响最大的,当然要数1862年通过的《宅地法》。该法令规定:“任何人只要是一家之主,年满21岁,是美国公民或声明将要申请成为美国公民”,都能免费获得政府土地160英亩,只需缴纳10美元的登记费。唯一的要求是,申请人应在分得的土地上至少居住5年,并且耕种其中的一部分土地。 《宅地法》通过后,1863年到1900年,将近有150万人登记申请免费土地,我们可以推算,通过这种方式流入美国土地市场的土地也是非常惊人的。


由此可见,通过政府出售流入美国土地市场的土地,加上政府向铁路公司赠与的土地,以及在美国市场上可以流通的退伍军人土地证书,共同在美国构成了一个巨大的土地市场。这些土地是可以自由交易的,既可以用来建农场,也可以用来建城市,这为美国城市化的顺利开展,提供了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

 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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